根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部分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静委[2005]7号)的规定,在原上海市静安区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基础上,更名、单列设置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是主管本区旅游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根据市旅游委下放权限,组织对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及承办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企业的行业审批;组织对社会旅馆进行行业管理和对口服务。负责区域内会展业的宏观筹划与拓展。
(二)划出的职能
对涉外旅游定点餐厅(商店)审批;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有关对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负责旅游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
(二)根据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区的实际情况,拟定静安区旅游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并参与本区旅游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按照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有关旅游法规、条例和行业标准,对旅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本区旅游业开发与拓展的整体促销和宣传,开拓发展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吸引千百万人游上海、游静安,带动商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负责对区域内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五)指导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社会旅馆、娱乐设施等大型旅游项目的建设,研究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推进区内会展业发展,制定和落实促进旅游业与关联性产业结合的措施。
(六)承担本区内新组建旅游企业审批与审核,对区旅游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负责本区旅游行业的统计和分析;开展国内外旅游市场的调查、预测;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旅游专项基金。
(八)研究全区旅游教育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实施;制订各类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专业技术标准;加快培训各类旅游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九)负责对区内旅游管理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学会等团体的业务指导。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旅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静安区旅游局设3个职能科室,即: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督查党组和行政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协调机关事务工作及会议的组织协调,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的国家安全和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机要、督查、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处理、政务信息、年鉴、后勤、财务等综合工作;编制中长期旅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旅游管理科
负责旅游行政执法;承办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企业的行业审批和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组织对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负责导游证的颁发和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负责编制全区宾馆、会展、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行业统计及分析材料;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岗位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负责对区内旅游行业协会、学会等团体的业务指导。
(三)旅游开发科
编制本区旅游市场宣传开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的分析、研究、预测;负责国内外客源市场的开拓,对外宣传、招徕、旅游交易、展销会的组织;负责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的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发本区旅游产品、扩大产业规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静安区旅游局行政编制为10名。处级领导职务职数和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科级领导职务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静安区机构改革实施“三定”工作意见》执行。